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