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挪用、侵占、私分集体财物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