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第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