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省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平安河北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实行综合治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得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