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措施严加管教,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措施严加管教,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