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不良行为干预第二十七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正确引导,帮助其认识不良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督促其改正并加强管教。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遇到困难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