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依托学校、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教育等公共机构,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根据需求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一)沉迷网络、实施中小学生欺凌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
(二)离异或者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居家庭、收养家庭、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
(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教育不当或者失管失教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