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协同支持体系第十四条有效网信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