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条有效学校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受教育者在完成义务教育时应当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条件的学校结合实际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课程。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