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学校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受教育者在完成义务教育时应当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有条件的学校结合实际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课程。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