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因素,按照国家和自治州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均衡配置区域内教育资源,制定、调整和实施学校布局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新建居民区和牧区定居点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在偏远农牧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