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有利于基层治理的原则,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区域称为社区。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