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二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六十日内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