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主动走访联系居民,听取居民意见建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自觉接受居民监督;不得非法干涉居民正常生产、生活,不得侵害居民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