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财会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会监督,是指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相关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依法依规对属于其监督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等监督对象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
本条例所称有关部门,包括税务、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地方金融管理等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对本行业、本领域资金、项目、政策履行管理职责的部门。
本条例所称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