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依法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落实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