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规定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保密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指导。

委托服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保密资质的档案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