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叶种植和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以及专卖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叶种植和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以及专卖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