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品牌家政服务机构扩大家政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培育家政服务区域特色品牌。支持引进知名品牌家政服务机构和先进管理经验,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与优化整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