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促进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品牌家政服务机构扩大家政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培育家政服务区域特色品牌。支持引进知名品牌家政服务机构和先进管理经验,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与优化整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