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共治共享、传承发展的原则,保持、延续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