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历史城区内的建设行为,应当严格落实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重要景观视廊、特色界面范围内的建设行为,还应当进行视线景观影响分析。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关规划。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