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涉及征地、承包、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