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选举第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