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负责法规案的统一审议工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有关法规案的审议工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地方立法综合事务,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