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