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相关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