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