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发给人大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