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