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阻挠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