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阻挠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