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组织建设第三十八条有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牧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互联网+网格管理”服务管理模式,依托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嘎查村民议事会、嘎查村民理事会、嘎查村民监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