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