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三十六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长沙人大网、《长沙晚报》等载体上刊载。公告中应当注明制定、批准该地方性法规的机关和时间。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