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上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道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以及用于服务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路)。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