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上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道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以及用于服务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路)。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