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区域无号牌、无行驶证、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车辆的全面排查,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依法开展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