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乡村旅游,是指依托乡村自然和人文等资源开展的观光游览、休闲度假、亲子娱乐、运动康养、研学教育、商务会展等形式的旅游活动。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