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生态旅游资源和特色历史风貌、文化民俗的保护,健全耕地、湿地、草原、河湖、森林等保护和修复机制,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