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非遗产品、手工艺品、农特产品、文创产品、食品等乡村旅游商品,培育特色乡村旅游商品品牌。

支持挖掘地方特色饮食文化,传承、推广乡村餐饮老字号及地方传统美食制作技艺,培育特色乡村旅游美食品牌。

鼓励在景区(点)、休闲街区、旅游集散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专区,展示展销乡村旅游商品和特色美食餐饮。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