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