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本单位电梯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依法设置或者明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员,逐台明确负责的电梯安全员,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二)定期组织电梯维护保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三)每年年底做好下一年度电梯检验、检测计划,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申报检验;
(四)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应急救援标志和警示标志;
(五)电梯停用的应当及时公示停用原因;
(六)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七)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变更;
(八)加强电梯机房管理,不得允许无关人员入内;
(九)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十)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