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工业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本单位同一厂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转运管理制度,如实记录转运和利用处置情况。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