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