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