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