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