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