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质询案由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提交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或者先交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者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但不得作出受质询机关不予答复的决定。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时,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质询案的审议情况和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