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会议结束以后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