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有效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可以使用决议、决定、通告、意见、通知、办法、细则或者指引等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或者解释等名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