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拟明确的主要制度以及与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等进行论证。

法律、法规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同一层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已经作出具体规定且仍然适用的,制定机关应当避免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作出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要求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专门事项要求制定配套具体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