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制定机关应当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和效率,统筹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编制,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和完备性审核,以及公布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