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赠款物、购买保险、提供担保,不得强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费用,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提供配套资金。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